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莲行复决字〔2022〕第13号
申 请 人:刘某。
被 申请 人: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与团结北路十字东南角。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2021年12月16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2年3月23日(完成补正时间)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用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附签收凭证),现己是 2022年3月14日,己超过 40 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要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 2021年12月16日向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刘某等30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村民会议授权委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撤销XXX村村民委员会的授权委托记录,或以其他方式委托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撤销XXX村村民委员会的授权委托记录”。“‘经XXX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原始记录”。“‘由农工局向区民政局提出撤村建居申请,进行审核……’记载的经审核的‘由农工局提出的’申请”。“村民委员会的撤销可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相关文件及法律依据”。经查,土门街道办事处未制作、获取或保存过该信息。受疫情影响,全市封控,被申请人未能按时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
经审查查明:2021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1.“村民会议授权委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撤销XXX村村民委员会的授权委托记录,或以其他方式委托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撤销XXX村村民委员会的授权委托记录”。2.“‘经XXX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原始记录”。3.“‘由农工局向区民政局提出撤村建居申请,进行审核……’记载的经审核的‘由农工局提出的’申请”。4.“村民委员会的撤销可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相关文件及法律依据”。2022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截止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构成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信息申请描述不准确的应通知申请人补正,如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其中: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其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对于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按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是否给予公开、是否不作处理或应向其他机关申请,均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但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作出任何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12月16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莲行复决字〔2022〕第13号.doc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