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莲行复终字〔2022〕第12号
申 请 人:孙某某。
被 申 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关于“XXX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日本汉方脂流茶”投诉举报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2年3月4日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因西安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4日以邮寄方式将申请人孙某某复议申请及证据材料转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其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莲行复终字〔2022〕第12号.doc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