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莲行复终字〔2022〕第15号
申 请 人:某公司。
被 申 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15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3月9日作出的莲卫职罚〔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并提交了《行政复议和解书》,经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双方和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莲行复终字〔2022〕第15号.doc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