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1〕第34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莲行复决字〔2021〕第34号

申 请 人:夏某某。

被 申请 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39号御溪望城4号楼21层。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2021年4月1日寄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不作为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1年4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至今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请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1年4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XXX村清产核资全套资料及街道批复的信息公开申请,4月6日由街道分管领导做出批示,4月8日主要领导做出批示。因当时正处于街道党政办负责收发文件同志更换分工,正在交接工作期间,导致此文主要领导批示后未流转到相关业务科室,因此未能按期进行回复。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西安市莲湖区XXXX全套清产核资上报资料及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于4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截止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始终未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回复。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构成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信息申请描述不准确的应通知申请人补正,如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其中: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其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对于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按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是否给予公开、是否不作处理或应向其他机关申请,均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但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后,始终未作出任何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夏某某于2021年4月1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1〕第3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