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莲行复决字〔2021〕第25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 申请 人:西安市莲湖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5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不服,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称:2021年5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被申请人至今不作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的位于雁塔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往西北约190米的XX新城小区,属土门街道办事处辖区,小区为原土门工农村安置小产权项目。该小区2014年建成,建筑面积72000平方米,建筑栋数3栋,共780户,地下车库60个,地面停车位100个,小区物业由XX置业和村委会确定的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管理,小区未实行一费制,按照原二级标准执行,物业费1.2元/平方米。一、XX新城小区物业公司二级服务标准,可查看《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关于二级物业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二、根据相关规定,物业企业招投标备案需提供:物业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总平面图等复印件。据悉,因该小区证件不全,无法进行物业企业招投标备案,也未到我局进行招投标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故我局不掌握该小区的备案信息和资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关于XX新城小区物业公司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截止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始终未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回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构成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信息申请描述不准确的应通知申请人补正,如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其中: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其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对于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按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是否给予公开、是否不作处理或应向其他机关申请,均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但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后,始终未作出任何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刘立沙《关于XX新城小区物业公司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1〕第25号.doc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