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1〕第36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莲行复决字〔2021〕第36号

申 请 人:贾某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铁塔寺北路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9月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9月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其对申请人关于西安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陕西XX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1年9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和西安市12345平台关于XX公司、XX公司等电话推销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作出不予立案答复,发现被申请人并未正确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所提投诉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故其以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范围为由对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息,被申请人对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X西段9号的XXXX大厦5楼的501室和502室进行了检查。经过对被举报人的现场核查及询问调查,发现:1、1501室的XX公司是2020年11月3日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西侧水晶岛公寓楼10307室变更至此;502室的XX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从西安市雁塔区鱼斗路18号变更至此,两家公司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经营范围都有基础电信服务以及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2、XX公司与XX公司均自称,2020年11月6日、12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分公司给两公司来函,说是有用户到工信部门投诉公司,其公司自查发现是业务经理考虑疫情原因,营业厅实体业务步履艰难,尝试进行线上电话业务,在网上搜索随机号段,试呼少量号码,对用户造成了骚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分公司先后于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12日对XX公司与XX公司签发了《固话关停告知函》,已将固话号码02961197048、02961163019、02961162492、02961163812、02961193563等号码进行了业务注销并终止业务合作协议。至此,XX公司、XX公司再未开展此项业务。被申请人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工作职责规定“接受社会各界关于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的投诉;...监督基础运营商等相关电信企业的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用户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被投诉的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受理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网站、识途老马、电子邮件、即时消息、博客等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利用短信、彩信、彩铃、WAP、IVR、手机游戏(含小灵通)等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等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2021年9月7日,在对XX公司和XX公司现场询问核查后,发现该两公司运用02961197048、0296116309、02961162492、02961163812、02961193563等固话号码发送的信息在2020年11月份申请人向工信部门投诉举报后,工信部门对此问题已经进行处理。2、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的答复于理有据,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9月6日,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贾某某举报XX公司和XX公司的举报单,举报单编号分别为:1610104002021090668997784、1610104002021090602252538,举报内容为:XX公司和XX公司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多次电话推销,侵害个人信息权和生活安宁权。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信息,2021年9月7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褚某某(执法证号:A0423177934A)和李某(执法证号:A0423178018A)前往西安市莲湖区XXX西段9号创新XX大厦5楼501室、502室,对被举报的XX公司和XX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发现该两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均与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地址一致,现场未发现该两公司在注册地开展申请人所举报的业务。XX公司和XX公司均自称,2020年下半年由于疫情原因,公司营业厅实体业务步履艰难,遂尝试进行线上电话销售业务,业务初期公司业务经理在网上搜索随机号段,给此号段进行业务调试阶段试呼,试呼少量号码后公司便接到工信部门通知,有用户投诉;公司经自查发现,此业务经理未经公司许可,将此号段以第三方公司名义进行外呼,公司已将该业务经理开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分公司于2020年11月先后给XX公司和XX公司来函,终止双方业务合作协议;两公司搬至现在经营地址后再未进行上述业务。

另查,2020年11月6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分公司给XX公司送达《关于陕西XX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话关停告知函》载明:接到客户投诉,XX公司固话号码02961197048、02961163019等号码给客户造成骚扰,现已超出合同约定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关停XX公司使用的全部号码,进行业务注销,并终止业务合作协议。

2020年11月12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分公司给XX公司送达《关于西安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固话关停告知函》载明:接到通信管理局客户贾先生投诉,XX公司固话号码02961162492、02961163812、02961193563等号码给客户进行业务推销,超出合同约定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关停中星公司使用的全部号码,进行业务注销,并终止业务合作协议。

2021年9月8日,针对申请人贾某某在西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编号:DH6101002021090502625)的投诉工单,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检查,申请人投诉的XX公司和XX公司均在注册地址正常经营。同时,针对申请人贾某某在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610104002021090602252538、1610104002021090668997784)举报XX公司和XX公司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电话推销侵害个人信息权和生活安宁权的举报单,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该举报内容超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范围,决定不予立案,并建议申请人向工信部门及公安部门反映此事。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系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是否合法,以及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受理范围。

1.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是否合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申请人分别通过西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XX公司、XX公司进行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经过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于2021年9月8日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内容分别进行了书面答复,符合规定。另,《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于2021年9月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前述规定,程序合法。

2.关于申请人的举报内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设立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关于互联网、移动电话网、固定电话网等各种形式信息通信网络及电信业务中不良与垃圾信息的投诉受理、线索转办及信息统计等工作。该中心的工作职责包括:(1)接收社会各界关于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的投诉;......(3)监督基础运营商等相关电信企业的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用户投诉举报受理工作;......。该中心的受理范围包括:(1)利用互联网网站、论坛、电子邮件、即时消息、博客等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2)利用短信、彩信、彩铃、WAP、IVR、手机游戏(含小灵通)等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3)利用电话、传真等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4)借助其他信息通信网络或者电信业务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据此,案涉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即“铁程公司和中星公司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多次电话推销,侵害个人信息权和生活安宁权”,属于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工作职责和受理范围,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对申请人举报内容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受理范围。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1〕第3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