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1〕第22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莲行复决字〔2021〕第22号

申 请 人:赵某某。

被 申 请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39号。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2021年4月25日邮寄的《关于公开〈西安市莲湖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履行公开《西安市莲湖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报告》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1年4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关于公开〈西安市莲湖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至今行政不作为,请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西安市莲湖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报告》经区城棚改事务中心安排,由西安市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第三方机构制作,西关街道办事处并未制作、留存该报告,因此无法公开。经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了解到,目前第三方机构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尚无法出具该报告。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关于公开〈西安市莲湖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截止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始终未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构成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信息申请描述不准确的应通知申请人补正,如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其中: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其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对于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按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是否给予公开、是否不作处理或应向其他机关申请,均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但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后,始终未作出任何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关于公开〈西安市莲湖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1〕第2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