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莲行复决字〔2021〕第21号
申 请 人:赵某某。
被 申 请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街道办事处。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39号。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对其2021年4月25日邮寄的《关于公开莲湖区XX村第七次社区“两委”至今不换届原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履行公开《关于西安市莲湖区XX村第七次社区“两委”至今不换届原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1年4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关于西安市莲湖区XX村第七次社区“两委”至今不换届原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至今行政不作为,请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按照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莲湖区第七次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实施方案》(莲办字〔2020〕75号)的要求,XX社区“两委”已于2021年3月15日换届完毕,不存在不换届的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XX社区换届期间,为保证选举公开、公平、公正,社区居委会换届工作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选委会已将所有换届选举公告对外公开张贴,方便社区居民知悉,接受群众监督,选委会接受并处理居民反映的选举问题,公告公示期间未见赵某某反映选举问题。赵某某在公开选举结束后一个多月的时间提出XX社区“两委”不换届的原因,显然是主动公开行为的重复要求。三、申请人赵某某在西关街道询问有关社区换届问题时,工作人员已口头告知其社区换届已经完成,如对社区换届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社区选举委员会。
综上,申请人赵某某申请XX社区第七次社区“两委”至今不换届的原因显然不存在。答复人已当场告知其换届已经完成。选委会也已经主动公开换届选举全程活动。故此,赵某某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不成立,复议理由不成立,请贵机关驳回其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1年4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关于西安市莲湖区XX村第七次社区“两委”至今不换届原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截止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始终未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构成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信息申请描述不准确的应通知申请人补正,如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其中: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其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对于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按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是否给予公开、是否不作处理或应向其他机关申请,均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但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后,始终未作出任何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关于西安市莲湖区XX村第七次社区“两委”至今不换届原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1〕第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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