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莲行复终字〔2025〕第18号
申 请 人:石某某
被 申请 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石某某对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投诉举报“西安市莲湖区XXXXXXX”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4月3日通过邮政挂号信(信XB28986XXXXXX)向本机关邮寄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其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