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莲行复决字〔2024〕第301号
申 请 人:付某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国际城16号楼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投诉举报“西安市XX商行”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6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西安市XX商行”销售的“XX酱酒”为假冒伪劣食品。通过邮局挂号信(挂号信单号:XA9045XXXXXXX), 被申请人2024年6月26日签收,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履行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2024年6月26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应当在2024年7月5日前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属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存在依据不正确、程序不合法,行为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0条第3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在法定期限内。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望依法给予支持。
被申请人称: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西安市XX商行”的投诉信,2024年7月3日10时06分,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平台向申请人(电话号码XXXXXXXXXXX)发送了《投诉受理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行政办理程序正当,结果正确,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违背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浪费行政资源,依法应予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4年6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一份(邮件编码XA9045XXXXXXX),投诉内容为“2024年6月9日,投诉、举报人因生活所需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XXX酱酒”净含量:500m1,酒精度53度。共消费960元,未开具发票。被投诉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9日,生产许可证为SC11552038203502,执行标准:GB/T27588-2011,配料:水、高粱、小麦。被投诉产品上标注的委托方:贵州省仁怀市XXXXXX有限公司,地址为:贵州省仁怀市XXXXXX,受委托方:贵州省仁怀市XXXXXXX有限公司。因饮用后出现头疼,经查询存在以下问题:一、产品上未标注生产商(受委托方)地址,贵州省仁怀市XXXX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上标注地址为贵州省仁怀市XXXXXX,而实际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XXXXXXXXX,与实际不符。二、产品上标注的“MAOTAI”,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号:6862377)。三、经查询了解,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XXXX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XXXXXXX,该公司在该辖区没有任何经营场所,法人也无法联系,已经仁怀市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异。”投诉举报请求为依法组织调解、立案、查处、告知奖励、书面回复。
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投诉,并通过短信平台向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XXXXXXXXXXX送达了投诉受理告知,内容为“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收到你关于在西安市XX商行购买的‘XXX酱酒’的投诉,经审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决定受理。特此告知。”,系统显示该短信“发送成功”。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受理,遂申请本次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听取申请人意见记录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一)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是否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问题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决定受理其投诉后,已指派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日通过向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受理投诉事项,且显示该短信发送成功。加之,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规定,对于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已履行受理告知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陕公网安备 6101040200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