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莲行复决字〔2024〕第206号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莲行复决字〔2024〕第206号

申请 人:戴某某

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

住 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庙后街169号

申请人戴某某对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未对其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其于2024年7月26日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8月1日依法已予受理,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依规责令莲湖区民政局对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给申请人;2.依法依规对莲湖区民政局在办理申请人应当享受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发放实施当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17年11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文件为贯彻落实《西安市铁腕治霾财政奖补办法》(市政办发〔2017〕103号)、《西安市2017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煤炭削减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该文件旨在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工作,文件明确规范财政奖补资金发放流程,制定奖补对象、补助标准、政策执行等详细情况。2017年12月6日西安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城镇居民“煤改洁”合约登记、补贴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合约登记以房为准,对符合改造条件的西安市户籍居民,按照户籍每户在户籍地合约登记一套自住房。对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的,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住房符合改造条件的,由户口所在地开具未享受当地煤改洁政策补贴证明,居住地核实居住情况,符合改造条件的,在居住地进行合约登记”。“第二条第一款对西安市户籍人员人户分离居民的补贴,在实际居住地签约,按流程核实、发放补贴”。申请人的情况属于人户分离,户籍所在地是申请人父母单位的房改房,房产证的名字是申请人父亲的名字。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社区给申请人出具证明:“该户未在我社区享受煤改洁清能源补贴,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核查情况属实签字盖章”。申请人实际居住地西安市莲湖区XXXX三号小区物业办开具证明:“申请人是小区业主长期居住特此证明盖公章”。2020年4月9日红庙坡街道办事处给申请人打电话说申请人不符合补贴政策人员,下午申请人去红庙坡办事处找具体负责煤改洁的一位王女士当面问不符合的具体原因?她让申请人找莲湖区民政局,4月10日申请人去莲湖区民政局煤改洁办公室反映情况,一位姓王的男工作人员说他们解决不了,让申请人去西安市民政局,申请人就纳闷了同在一片蓝天下,政府补助鼓励大家使用清洁能源,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减少对大气的污染,为什么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工作人员与政府唱反调,人为的刁难老百姓,申请人2024年4月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的申请书2024年4月9日莲湖区民政局已签收至今被申请人都没有给申请人任何答复(有中国邮政交寄单为证),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经过。2020年6月3日,贾某某代申请人戴某某信访反映煤改清洁能源补贴问题,答复人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关于贾某某反映煤改清洁能源补贴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后,戴某某以西安市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0)陕7102行初XXXX号案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其起诉。二审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7102行初XXXX号案于2021年6月9日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答复人于2024年4月9日收到申请人戴某某邮寄的《申请书》,其请求为1.“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在执行办理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发放实施当中不作为的问题。”2.“依法依规立即为申请人办理并发放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气’‘煤改电’财政奖补资金6000元。”其相同诉请正处于诉讼中,该诉讼一审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4)陕7102行初XXX号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其起诉,戴某某不服一审提起上诉;二审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71行终XXX号案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行政裁定书(撤诉)。但,答复人于2024年8月12日方才收到该二审撤诉行政裁定书。由于申请人戴某某的诉请处于诉讼中,故答复人中止处理其申请,收到二审裁定后答复人正在落实回复。以上申请人戴某某的信访请求、履职请求、行政诉讼请求均基本一致,其实质是为了其主张的“为其办理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并发放‘煤改气’、‘煤改电’财政奖补资金款项”得到支持。二、答复人系煤改洁补贴工作的政府内部审核部门,不直接做出补贴行政行为,故作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根据《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第三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之规定,煤改洁补贴工作中,区县民政部门仅是审核三级网格长(即街办负责人)上报的资料,然后报区县发改部门,由区县二级网格长(即区县政府负责人)签字同意,由区县财政部门清算兑付。以及《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规范2018年西安市城镇居民生活煤改清洁能源补贴审核流程的通知》规定,区民政局对街办报送的补贴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核后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按照流程上报。因此,答复人系莲湖区民政部门,并不具有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煤改洁工作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职权,答复人仅系这项工作政府内部审核的部门,不对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答复人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三、申请人要求享受煤改洁补贴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要求享受煤改洁补贴的理由不成立,实质原因系申请人的住房不符合可享受补贴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根据《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城镇居民“煤改洁”合约登记、补贴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第1款:“改造、合约登记范围。对西安市城镇范围内以用煤取暖为主需要进行‘煤改洁’的居民,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改造原则,对已经集中供暖(包括市政集中供暖和小区、单位自备锅炉的集中供暖等)和接通天然气小区的住户,不在改造、合约登记范围”以及第二项第2款:“对已通暖气和2017年4月1日前已接通天然气的小区,不再享受有关补贴”之规定。因申请人戴某某户籍所在地为西安市莲湖区益民坊西药14楼12号,益民坊西药14楼12号属利君南苑小区,该小区2009年之前天然气就已接通,之后为市政供暖,故其并不属于改造、合约登记范围之内。第二、申请人称其自身情况为人户分离,户籍和父母在一起,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为西安市莲湖区XXXX三号小区,申请人要求依据《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城镇居民“煤改洁”合约登记、补贴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人户分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签约,发放补贴。而根据该条款:合约登记以房为准。对符合改造条件的西安市户籍居民,按照户籍每户在户籍地合约登记一套自住房。对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的,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者住房符合改造条件的,由户口所在地开具未享受当地煤改政策补贴证明,居住地核实居住情况,符合改造条件的,在居住地进行合约登记之规定,人户分离时可在居住地进行合约登记的情况为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者住房符合改造条件的。结合本案,一是申请人戴某某在户口所在地有住房;二是申请人戴某某户口所在地住房在2017年4月1日之前就已接通天然气,其住房并不符合改造条件,故其不符合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住房符合改造条件,因此,申请人戴某某也不在可居住地进行合约登记的范围之内。第三、《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城镇居民“煤改洁”合约登记、补贴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3款,“对多套房住户,户口所在地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此套房的补贴,对非户口所在地的房屋,不予补贴”。申请人戴某某户口所在地住房不符合条件,亦不在补贴范围之内。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4年4月8日,申请人戴某某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提出诉求内容:1.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在执行办理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发放实施当中不作为问题;2.依法依规立即为其办理并发放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气”“煤改电”财政奖补资金6000元。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予以签收,截止复议前未就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遂申请本案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7年11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铁腕治霾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确定奖励对象为:参与实施铁腕治霾的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驻西安部队等。其中对实现“煤改气”“煤改电”的城乡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00元,其中省级负担400元、市级负担2000元、县(区)级负担600元;并在奖补办法的第四项责任分工中明确,奖励措施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2017年11月20日,西安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市财发〔2017〕234号《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对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进行了下述详细规定:“……由四级网格长查验相关原始凭证,留存复印件并登记造册。经现场核实、拍照存档后签字确认,在居委会(村委会)集中公示七个工作日后,将符合规定条件名单及备案资料报街办(镇政府),由三级网格长签字后报区县农林或民政部门审核。农林或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发改委,发改委审核汇总后,报区县二级网格长签字同意,区县财政部门据此清算兑付资金。”2018年5月2日,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市发改发〔2018〕152号《关于加快推进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洁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一、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整村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煤改洁工作。……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要切实担负起在推进煤改洁中的主体责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听取申请人意见记录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结合案件审查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发放及实施是否具有案涉法定职责。

根据《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对于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发放,主要由西安市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由四级网格长、三级网格长签字确认并经公示后,由区县农林或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发改委,再经区县发改委审核汇总后,报区县二级网格长签字同意,最后由区县财政部门据此清算兑付资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直接为申请人办理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并发放财政奖补资金的相关职责。同时依据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规范2018年西安市城镇居民生活煤改清洁能源补贴审核流程的通知》,审核审批流程为居民申请、社区查验、街道办事处确认、民政局审核后报发改委按照流程上报。故,被申请人并无直接对申请人发放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的法定职责。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作为收到履职申请的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具有该履职申请所请求的法定职权,都应在法定期间内对申请人予以答复,故对于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行为,本机关此处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戴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