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陕司通〔2022〕115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区司法局组织全区开展了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莲湖区第二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莲湖区第二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
2022年9月13日
附件
莲湖区第二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总计3项)
| 序号 | 单位 | 政务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内容 |
1 | 区审批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符合卫生标准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 取消现场踏勘程序,申请人书面承诺 |
2 | 区审批局 | 牌匾标识备案 | 设置牌匾标识的载体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牌匾标识设置单位(人)申请审查登记,应当向所在区域的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四)设置牌匾标识的载体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相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 书面承诺 |
3 | 区审批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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