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

一、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方式。

二、什么是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指遗嘱人生前经公证机构公证订立并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通过公证机构公证做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三、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立遗嘱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凭证(如:不动产产权证明、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稿)的,也可提供;

5、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6、公证员认为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遗嘱的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物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订立的日期及立遗嘱人的签名。

五、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遗嘱所处分的只能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原来已在公证处办理过遗嘱公证的,需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

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重新办理公证;

6、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立遗嘱人死亡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且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六、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