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莲湖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第一条 总部经济优惠政策(详情参考《莲湖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部企业注册资本金到位后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世界500强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行业龙头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二)综合型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三)成长型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2.对当年纳税额超过3000万、5000万、1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按照企业当年留区财力的30%50%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按照当年个人应纳所得税额的2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期限为3年。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其企业留区财力的30%

4.在莲湖区购买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总部企业,分别按当年留区财力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为3年。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总部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奖励。

第二条 楼宇经济优惠政策(详情参考《莲湖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整栋商务楼宇留区财力年度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入驻企业对其服务质量满意度较高的,分别给予楼宇招商运营单位(或商务楼宇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投资总量、建筑规模较大的新建或改建商务楼宇的投资主体,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予以奖励。

2.商务楼宇内入驻企业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70%以上(按入驻企业数计算)的,形成专业商务楼宇,达到产业聚集效应的,给予楼宇运营单位(或商务楼宇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新入驻商务楼宇的企业留区财力达到限额标准的,连续三年按比例给予奖励。当年留区财力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当年留区财力的10%(第二年7%,第三年5%)给予奖励;企业当年留区财力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当年留区财力的20%(第二年15%,第三年10%)给予奖励;企业当年留区财力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留区财力的30%(第二年20%,第三年15%)给予奖励。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科技产业优惠政策(详情参考《莲湖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对于新引进、新成立的科技类企业,当年纳税留区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按比例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留区财力的80%,第二年奖励留区财力的50%,第三年奖励留区财力的30%

2.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及认证的省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于获得区及区以上科技进步奖励和市及市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项目;对于将总部迁往我区,或符合我区发展规划,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入驻我区的科技企业,在我区年度科技项目立项中将予以优先考虑,并按照相关政策重点扶持。

4.支持区内科技企业争取市级科技融资贷款,对获得市级科技金融贷款的企业,按照获得市级科技金融贷款贴息额的50%给予二次的息,对担保费部分给予1%的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众创空间优惠政策(详情参考《莲湖区区级众创空间运营补助暂行办法》)

1.申请补助的对象为全国知名众创运营机构的: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屋租赁补贴和三年运营费支持,具体为:房屋租赁补助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0元,物理空间补助不超过2000平方米。运营费补贴分两档,运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年补助20万元;运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年补助30万元。

2.申请补助的对象为其他各类社会主体的:给予三年运营补贴,补贴为当年纳税(含入孵企业的税收)留区财力部分的全额,每年不低于10万元;运营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每年不低于20万元。

3.对经认定挂牌的纯商务楼宇、商业街区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装修改造费用3万元,并可视创业创新活动开展情况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4.对经认定挂牌的创业咖啡运营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320万元(补贴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可视创业创新活动开展情况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5.对经认定挂牌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所属的研究院(所)、研究中心、检测中心:优先支持其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并按其开展创业创新活动的情况给予资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6.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在获得认定的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7.对申请补助的对象在众创空间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融资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给予50%的贴息,按担保费部分给予1%的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8.对申请补助的对象引进或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进行奖励。在主板上市的,每上市一家,奖励20万元;在新三版挂牌的,每挂牌一家,奖励10万元。

9.对申请补助的对象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10.申请补助的对象孵化或引入“五上”单位超过约定目标的,每超出一家,奖励10万元。

第五文化产业优惠政策(详情参考《莲湖区落实关于补短板加快西安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配套政策》)

1.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的,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按照拨付资金等级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对认定为区级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一次性补助10万元。园区自行筹建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产业孵化等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00元、100万元奖励。支持众创空间优先孵化文化创意项目,空间入孵文化创意类企业(项目、团队)达到总数的80%的,一次性支持运营机构10万元。

4.严格落实对小微文化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符合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微文化企业,减免文化企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费用,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留区财力的50 %给予奖励。政府采购适当向小微文化企业倾斜,对小微文化企业的投标产品和服务,可在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规定范围内按较高标准执行。对参与国家“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扶持计划”中成效突出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企业经批准组织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丝博会暨西洽会、文博会等展会产生展位费用的,由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承担,成功推介项目或引进项目资源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

6.鼓励发展动漫、影视、游戏制作、工艺美术设计等文化创意产业。可根据投入比例情况及社会效益给予适当补助。对在辖区举办的国际级文化产业展会(交易博览会)加大扶持力度。对促进产业、扩大消费、营销城市作用明显的节庆、展览、会议、赛事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7.对企业独资创作的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省级电视台、西安一套首播的,分别按800/分钟、500/分钟、300/分钟、100/分钟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每部作品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创作的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省级电视台、西安一套首播的分别按1万元/集、5000/集、3000/集、1000/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部作品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助。电影作品在国内电影院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每部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区内文化企业合资制作的原创作品,按投入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同一作品在不同平台播出的,按就高标准补助一次。

8.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综合性一等奖(金奖)的电影、电视剧、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二等奖(银奖)的奖金额度减半,依次类推。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一等奖(金奖)的文化创意产品(包含文艺作品、工艺美术品、创意品牌、网络小说、漫画、服装设计、形象设计等),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二等奖(银奖)的奖金额度减半,依次类推(以上奖项设置仅限在奖励前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获得者)。对经批准正式上线的原创游戏,每款补助2万元。

9.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漫画、工艺美术等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对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10.对在莲湖区注册的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在辖区内演出且年演出量达到50场(含)以上的,每场补助100元;对参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专业评审机构举办的艺术比赛并获奖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出国演出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获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1.对在莲湖区注册的剧院剧场,引进国内舞台剧(话剧、歌舞剧、音乐剧、戏曲)全年累计超过60场或观众人数累计达到10000人以上的,按年度一次性补助2万元。

12.对新设立的综合性书店,面积达到5001000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3.社区书屋每年举办社区服务活动30场(以上)的,每场补助活动经费200元。50场(以上)的,每场补助活动经费100元,并一次性奖励1万元。

14.实施“文化+”战略,围绕“文化+人脑+电脑”,促进辖区文化与旅游、生态、科技、金融、会展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动漫游戏、电子竞技、工艺设计、数字出版、现代传媒、文化休闲、文化会展、艺术品业等新兴文化产业。加快大唐西市文旅小镇、老城根文尚小镇建设步伐,重点培育文化+旅游、文化+生态、文化+互联网、文化+金融、文化+科技等融合项目。综合评估其文化产业聚集效应、营业收入、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带动就业能力等因素,配套市上扶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 旅游产业优惠政策(详情参考《莲湖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鼓励申报国家级旅游景区,对新获得国家3A4A5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和8万元。

2.新评定的五星、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3.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开发生产企业参加区域性或全国性比赛,获得金、银、铜奖的,区域性比赛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和5千元,全国性比赛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4.开发原创性旅游商品的企业,全额补贴专利申请费用。

第七金融产业优惠政策(详情参考《西安市莲湖区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措施》

1.设立莲湖区金融业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对区内金融业创新发展改革等事项进行奖励支持。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在莲湖区政府产业基金中安排,主要采取事后奖励补助的形式,由区金融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商区金融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或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方式予以无偿拨付。

2.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融资以及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和实现融资的我区企业和相关服务券商,原则上参照《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发〔201660号)规定的奖励标准和范围,由区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在境内证券市场拟首发上市的我区企业按照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主板和中小板不超过280万元,创业板不超过180万元;对成功推荐我区企业上市的主办券商,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费用补贴。对在国内收购西安市莲湖区以外的上市企业,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纳税地迁入西安市莲湖区或收购本地上市企业,且使上市企业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资产规模均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创业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元美金以上的非首发上市的我区企业,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我区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推荐我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主办券商,给予每家10万元费用补贴。对我区企业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开展再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在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我区企业,参照市级奖励标准,由区财政给予一定奖励,重点对纳入我区企业上市挂牌后备库的,且当年第一批次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推荐机构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挂牌专项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

4.对当年上市挂牌的企业以及纳入上市挂牌后备库的企业在专项资金扶持、人才引进、政府招标采购、合作交流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优先和倾斜。

5.对积极为我区科技、文化、节能环保等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和企业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各机构每年度获得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6.对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且积极对我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支持的,分别根据当年新增贷款余额和担保发生额的实际增长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各行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7.对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各类私募金融机构,且投资我区实体经济的,参照不超过市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定补助。

8.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从开办之日起3年内,按年度企业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的30%,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9.金融机构开业或迁入满3年后,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在500万元以上,按留区财力部分的10%给予该年度奖励。其中,年度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班子的比例应不低于奖金总额的40%

10.对当年上市挂牌的企业以及纳入上市挂牌后备库的企业的高管人员,经区政府研究后,按个人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1.当年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的高管人员,为全区金融招商引资或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经区政府研究后,按个人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并对其子女需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由教育部门主动负责安排解决。

1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总部、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的地区总部入驻我区,且对我区产生留区财力贡献的,在区内首次购买办公用房,对其自用部分按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区内首次租赁办公用房,租期不低于5年的,对其自用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年给予30%的房租补助,单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3年。

13.对于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境外银行代表处入驻我区,且对我区产生留区财力贡献的,在区内首次租赁办公用房,按其自用部分建筑面积给予第1年房租30%的补助,单笔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区内首次购买办公用房,可参照租房政策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享受补贴的企业5年内不得将房屋对外转租、出售,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经营1年后兑付。采取先租后买方式的不重复享受。

14.申请奖励或补贴的单位必须守法经营,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莲湖区,并于每年4月和10月主动向区金融办申报资料,全权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区金融办、区财政局保留稽核和追责权利。

15.世界500强企业、对我区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以及重点企业,在享受本文件政策的基础上,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奖励政策。

16.对我区金融生态环境起到推动和优化作用的其他相关企业、项目或个人,需要进行奖励或补贴的,由区金融办提出建议,经区政府研究后,由区财政局予以奖励。

第八 商贸产业优惠政策(详情参考《莲湖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当年引进的商贸企业,批发额达到2000万元,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住宿餐饮额达到200万元的,按照当年留区财力的30%给予奖励。

2. 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奖励20万、10万。

3.通过集中收银,当年批发额达到2000万元,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住宿餐饮额达到200万元的商贸企业或商业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 招才引智优惠政策 (详情参考《西安市莲湖区人才安居(公租房)管理办法(草案)》)

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人才安居房租住,租金根据不同层级人才确定。人才安居房包括政府人才公寓、人才租赁房。

第十 外资企业优惠政策(详情参考《莲湖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内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予以奖励;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 中介人优惠政策(详情参考《莲湖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中介机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含公务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