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市环莲罚字〔2018〕Q4号
西安西联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彬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916593379
地址:丰收路31号
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8年3月14日16时左右,工人用小型翻斗车拉运灰渣作业时煤场和渣库的外门未按要求封闭,造成扬尘污染。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影像资料、《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3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莲罚告〔2018〕Q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环莲听告〔2018〕Q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返回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