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经了解,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在该规定中对滥用行政全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明确,具体包含以下行为:
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通过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投标人提供的商品;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4)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其他行为。
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备案时,设定不同的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关卡、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1)不依法发布信息;
(2)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行为。
莲湖区严格按照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转发全省新增企业政府购买印章刻制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将政府购买印章刻制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了印章刻制企业。当前新开办企业凭营业执照既可选择由政府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也可选择在全省范围内任何一家合法的防伪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同时在采购合同中,还明确了刻制企业服务标准及退出调整机制,确保具备条件的印章刻制企业平等参与竞争。故我区在该项工作中不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