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最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相关法规问答
嘉宾
屈红胜 区安监局副局长
时间
2016-10-27 09:00
简介
2016年10月27日上午9:00至10:00,区安监局副局长屈红胜就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与网友进行互动交流。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参与本期在线访谈。本期做客访谈的嘉宾是区安监局副局长屈红胜,他将围绕安全生产现行法规相关问题与各位网友进行交流互动。

  屈红胜: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欢迎屈局长。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安全生产法》的情况。

  屈红胜: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的,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过2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对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主持人:请您介绍一下安全生产的含义?

  屈红胜: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主持人:安监局和公安局管的“安全”一样吗,有什么异同?

  屈红胜:安监局管的是“生产安全”,注重的是维护生产经营秩序方面。公安局管的是“公共安全”,注重的是治安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两者是不同的两个领域。

  主持人: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屈红胜:《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主持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屈红胜:《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业领域明确了安全生产条件,对建章立制、机构队伍建设、培训教育、参加工伤保险、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主持人:涉及安全生产的具体规定、标准有哪些?

  屈红胜:国家标准大概有近千项,如《爆破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安全帽》等;行业标准有近3000项,代码有AQ、MT、HG、SH、NB、YB、YS等,如《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程》。

  主持人:怎么理解“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屈红胜: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主持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屈红胜: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5、督促本单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制定应急预案;7、如实报告事故。

  主持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有哪些?

  屈红胜:1、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2、组织参与安全培训教育,并如实记录;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应急救援演练;5、及时排查安全隐患;6、制止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查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主持人:安全生产对从业人员方面有什么要求?

  屈红胜:从业人员拥有安全生产方面义务,主要包括服从管理、遵守规章;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正确佩戴使用劳保用品等。

  主持人:法律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屈红胜:按照法律规定,主要有(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2)获得合格劳保用品的权利;(3)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处分;(4)对违章指挥有拒绝的权利;(5)紧急避险的权利;(6)事故发生后,获得医疗救治和工伤赔偿的权利等。

  主持人: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屈红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主持人:事故调查组的成员都有哪些?

  屈红胜: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成员来自区安监局、公安局、区工会、区检察院、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有时还会聘请专家参与调查。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的访谈时间差不多了,我们下次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