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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领金失业人员直接结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我市在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执行。生育津贴参照《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市医保发〔2019〕68号)规定的标准,扣除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相应金额后,一次性予以发放,不得重复计发。